加计抵减提升至15%!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再获减税利好!
 2020年01月19日 21905  税务政策

一、政策优惠的内容是什么?

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萱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加计抵减如何计算?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有什么时间限制?

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五、总结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计算确定。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线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
400-888-7789
杭州运营热线
157-5716-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