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畴;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工信部就“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线数掘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了商用试验(其中,跨省开展商用试验由部负责组织,省内开展商用试验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
根据工信部的通告(信部电函[2006]4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2006年同期被作为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向社会开放。
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省网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全网业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在2个省设立分公司。
(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公司员工相关情况。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从业务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交易处理业务、网络/垫资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垫资数据交换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也就是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和工信部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批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交易处理业务、网络/垫资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