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
 2019年12月05日 24059  税务报到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20085.12汶川地震——据统计捐助款物共:659.96亿多元。

2008年特大雪灾——据统计捐助款物共:22亿多元。

再来看一组图片:

 

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充满着爱与关怀,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只团结起来一条心,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儿。

很多爱心人士、企业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支持教育、建设福利的事业上奉献着自己的爱心。

有句歌词唱的深入人心: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明天

虽然我们献爱心是不求回报的,但是国家也是很暖心的推出了一系列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政策,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个人公益慈善捐赠

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涉及到四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 

相关税收政策是了解了,那么具体哪些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8项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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